(一)项目范围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 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 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 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 5 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 20 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 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8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3000 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9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 助 3500 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10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4000 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 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 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 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11000 元,租赁房屋改 建床位补助 4500 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 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12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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