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坚决贯彻中央和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连续作战、严防死守,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数万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切实减轻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影响,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2020年2月、3月和4月,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加大对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力度。在现有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的数量,每人每月增加500元补贴。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量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数据为准,月度内老年人入住时间满15天(含)的,以一个月计发运营补贴;未满15天的,不予计发运营补贴。对于养老机构已经停止运营、且后续不再运营的,不再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给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贴。2020年2月、3月和4月,对于已经市民政局备案公告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已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且按照政府要求实行封闭管理的,在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的同时,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运营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后续将继续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已经关停,且后续不再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再给予运营支持。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人力成本、能耗成本,减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2020年2月、3月和4月,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承租各级政府及市、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产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妥善保障员工队伍稳定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区协调免除房租。难以协调解决的,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对于承租民营企业或个人房产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降低公办民营机构管理发展资金。所有权方减半收取疫情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运营方的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租金等。
五、落实隔离观察保障措施。凡养老服务机构的返院老年人、返岗员工,均应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无异常的方可返院或返岗。对于不具备隔离条件机构的返院老年人、返岗员工隔离观察工作,由区民政局按照本区防控隔离观察工作安排统筹予以保障。隔离观察及核酸检测费用由各区财政负担。
六、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养老机构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家庭保障。因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特别是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医护工作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入住临时托养机构的,按照接收机构收费价格及接收人数给予补贴。
八、加强经费保障。本《通知》所需经费,由各区做好统筹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2020年2月、3月和4月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以及支持防控一线工作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临时托养照料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2020年由各区财政统筹市对区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区财力落实保障,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财政补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对区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据实结算安排。各区要强化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完整凭证,自觉接受事中、事后审计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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