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尽快破除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繁荣创新,有效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规依法,稳妥有序进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准备工作,提前开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后政府监管措施研究与探索。贯彻《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内嵌入式养老服务场所及设施在符合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情况下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指导筹建,驻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相关业务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放宽准入条件。非本地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团、基金类除外),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简化评价与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高标准行洪区域除外)、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养老机构应按照建筑规模依法依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备案。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场所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取得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的既有养老机构,申请补办时,按照项目开工建设时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新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养老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设立三年改革过渡期,到2020年全市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半数以上开展公办民营。鼓励公办养老机构转变运营方式,实行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建立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和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实行养老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建立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七)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全面推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按失能程度进行差异化补贴;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领域精准化服务。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动态评估机制,推广先进的运营理念和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
(八)推进医养深度融合。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全部设立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或配建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全部实现与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资源与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衔接和共享。(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规范社区小微型专业照护机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社区内部设施投资建设专门服务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小微型专业照护机构,完善服务标准和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建立农村困难老年人巡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老年协会,采用政府补贴、村委会组织、老年协会监督、村民参与的方式,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农村留守、孤寡、困难老人的定期巡视制度,关爱农村困难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创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2018年实现全市养老服务行业资源整合,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上线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创新资源供给方式
(十二)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4号)规定的人均0.2平方米的用地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盘活闲置资产。对城乡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各类空置的办公用房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闲置社会资源和国有资产,可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经过一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PPP模式转型为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居住区按《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实行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按照一定程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对各地按照规划要求、符合建设标准、接受政府监管,符合民建公助机制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年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对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收费权等开展质押贷款,对符合政策导向、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产权清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机构建设上增加信贷投入,简化审批手续,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向养老服务领域聚集。在我市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框架下,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引导子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和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社会金融资本向养老产业聚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六)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发布机制。公开养老工作研究成果及前景展望和老龄基础数据,及时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布局调整和养老服务供需等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投入,开展面向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5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其中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实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服务年限和服务技能水平的一线养老护理员进行岗位补贴,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明确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九)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全市推进建立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非省财政直管区县全面实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扶持发展养老服务品牌企业(组织)。制定石家庄市养老服务品牌企业(组织)支持办法,给予政策和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服务监管与执法监督
(二十一)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过程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二十二)做好风险预控。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养老机构火灾等安全隐患定期进行排查。
(二十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未取得设立许可的既有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
(二十四)建立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各类问题,坚决杜绝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要将本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推动工作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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